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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执法委托书

发布时间 : 2024-04-24 来源:浏阳市消防救援大队 字体大小:

为有效防范居民自建房、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风险,进一步提高居民自建房、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委托单位行使的消防监督检查权、消防行政处罚权委托给受委托单位行使。

委托单位:浏阳市消防救援大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受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一、委托执法范围

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行政执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检查权。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行使监督检查权。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责任单位和个人限期改正。

(二)行政处罚权。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对检查发现的单位和个人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二、委托执法权限及事项

综合考虑乡镇(街道)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委托以下行政执法事项:

(一)居民自建房消防委托执法权限及事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1)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5)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6)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7)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2)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2)过失引起火灾的;

(3)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4)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5)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6)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6.《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场所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场所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7.《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2)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3)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醒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4)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5)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6)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7)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8.《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按照规定配备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或者消防控制室不按照规定实行值班制度的;

(2)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要求进行巡查、单项检查、联动检查的;

(3)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不按照要求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

9.《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农村居民不得有下列行为:

(1)损坏消火栓、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器材和设施

(2)擅自搭建临时建(构)筑物,侵占防火间距或者堵塞消防通道;

(3)使用铜丝、铁丝代替保险丝,安装不合格的电气保险装置

(4)在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停放电动车、堆放物件,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5)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或者堆放柴草、饲料、农作物等易燃、可燃物的地方使用明火、燃放鞭炮和吸烟。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的,由消防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0.《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四项,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项,第十八条第二、三、四项的,由消防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二)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委托执法权限及事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1)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5)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6)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7)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2)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2)过失引起火灾的;

(3)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4)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5)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6)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6.《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场所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场所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7.《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2)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3)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醒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4)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5)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6)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7)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8.《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按照规定配备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或者消防控制室不按照规定实行值班制度的;

(2)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要求进行巡查、单项检查、联动检查的;

(3)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不按照要求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

9.《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未及时劝阻或者报告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0.《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按照规定配备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或者消防控制室不按照规定实行值班制度的;

(2)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要求进行巡查、单项检查、联动检查的;

(3)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不按照要求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

11.《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2)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3)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醒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4)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5)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6)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7)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12.《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为电动车充电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首层门厅、楼梯间等室内公共区域和可燃物附近停放电动车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予以警告,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对城镇居民住宅区内电动车违法停放和充电行为未及时劝阻、制止或者报告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未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本规定其他管理职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委托方职责

(一)对受委托方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及时制止和纠正已发现的受委托方违法或不当行使的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对受委托方严重违法实施所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委托方有权终止委托;

(三)及时帮助指导和解决受委托方在委托执法过程中碰到的问题和困难。

四、受委托方职责

(一)有权以委托方的名义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活动,但不得超越所委托的权限和范围,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二)自觉接受委托方和有权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每年向委托方报告委托执法的情况;

(三)加强对所属执法人员的培训,确保每名执法人员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做到持证执法;

(四)委托书签订前的人员调配和委托书解除后的人员安置均由受委托方负责。

五、委托期限

自2024年  月  日起,委托期限   年。若期满后需继续委托的,双方应重新签订委托书并向社会公布。

六、其他

本委托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长沙市消防救援支队、浏阳市司法局各备案一份。委托书经双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双方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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